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4民初5221号 原告:厦门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住***。负责人:许华琳,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杜坚,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撤诉时间原告厦门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晓凤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苏志远 -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