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4民初5221号

原告:厦门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住***。负责人:许华琳,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杜坚,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撤诉时间原告厦门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晓凤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苏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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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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