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2018)闽0203民初17297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白莹莹,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观春、叶兴辉,福建其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时间

2018年10月24日

诉讼

请求

1.判令***立即偿还卡号为6228025297795106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账户截至2018年9月6日的欠款共计256693.35元,其中本金219973.98元、利息29992.38元、滞纳金(违约金)6726.99元,之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2.判令***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

主文

判决

主文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卡号为6228025297795106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账户截至2018年9月6日的欠款共计256693.35元,其中本金219973.98元、利息29992.38元、滞纳金(违约金)6726.99元,之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

二、判令***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

基本

事实

案件

基本

事实

2015年3月23日,***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申请办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确认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的全部条款并保证遵守、履行。《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利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办理预借现金,须支付手续费,取现手续费按取现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持卡人未按期还款时,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有权依法催收、追索并停止持卡人的卡片使用,因催收欠款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催收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同意为***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外,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为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变更信用卡滞纳金服务项目为信用卡违约金服务项目,违约金的收取标准与滞纳金收取标准一致。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经审核后依约向***发放了卡号为6228025297795106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使用该信用卡,但却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18年9月6日账户累计欠款共计59597.21元,其中本金54950.74元、利息4204.34元、滞纳金(违约金)442.13元。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元。

裁判

理由

***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接受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其负有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义务。***在使用信用卡期间透支,且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已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即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偿还欠款本息、滞纳金及支付律师代理费。***作为***的信用卡项下债务保证人,应依约对***的信用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追偿。故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主张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适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计2587元,由***、***共同负担。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 (杨绿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吴蔓凡)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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