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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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9,304.25元及留购价款1元,上述钱款支付完毕后,租赁车辆(车辆品牌为北京牌,车架号:LNBMCUAH4GT134283,发动机号:SRH5631)归被告***所有;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至2019年12月25日止的滞纳金7,072.32元,并以逾期租金29,304.2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点二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计35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