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期内利息1042.99元、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11.25562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二、被告***在最高限额3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29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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