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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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商业储运有限公司与北京西平液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 二、北京西平液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场地租赁合同》中承租的场地; 三、北京西平液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市商业储运有限公司场地使用费(自2012年4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每年20000元标准计算); 四、北京市商业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北京西平液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地上物补偿款982450元; 五、驳回北京市商业储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西平液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鉴定费89867元,由北京市商业储运公司负担4493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西平液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933.5元,已交纳。 本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北京市商业储运有限公司负担650元,已交纳;由北京西平液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6200元,由北京西平液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100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商业储运有限公司负担8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