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顺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空港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石家庄顺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空港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十八万三千五百九十元及违约金(以十八万三千五百九十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二、驳回北京空港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二十四元,减半计取二千四百六十二元(北京空港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石家庄顺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