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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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兴东长城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市兴东长城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计算期间为2016年12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北京市兴东长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