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邑县成龙石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邑县成龙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5559.29元;

二、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邑县成龙石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6日起至货款本金395559.29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95559.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

如果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6元,由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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