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云清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阳煤集团总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本院(2016)晋03民终270号判决一、二项。

二、撤销本院(2016)晋03民终270号判决三项。

三、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发韩云清从2012年9月至至2018年2月,伤残津贴与实领工资差额178248元。

四、保留韩云清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2018年3月起依照政策标准按月发给韩云清伤残津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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