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云清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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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阳煤集团总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6)晋03民终270号判决一、二项。 二、撤销本院(2016)晋03民终270号判决三项。 三、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发韩云清从2012年9月至至2018年2月,伤残津贴与实领工资差额178248元。 四、保留韩云清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2018年3月起依照政策标准按月发给韩云清伤残津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