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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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盂县佳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静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31.62元。 二、被告***、盂县佳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元,原告***负担63元,被告***负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