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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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山西一闪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诗多纳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景德镇市诗多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3.16元; 二、被告景德镇市诗多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1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景德镇市诗多纳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55元(已交纳);被告景德镇市诗多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元(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景德镇市诗多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