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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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粮龙泉山庄有限公司 中务(北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信迈通成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务(北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于2017年11月26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和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务(北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45万元; 三、中务(北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40万元; 四、驳回中务(北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321元,由中务(北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818元,已交纳;由***负担53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负担880元,已交纳;由中务(北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