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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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阳支行借款本金19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9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8.662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止)、罚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从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阳支行为实现案涉债权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如***、***在本判决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阳支行有权对***名下位于池州市贵池区的房产(房屋权证编号:房地权池字第××号)的折价款或拍卖款、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