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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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72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俞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200651元(其中交强险内赔偿3388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166771元); 二、维持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72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俞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23366元,被告黄山群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变更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72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继承郭玉堂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俞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443653元。”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继承郭玉堂的遗产范围内赔偿上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俞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333653元。 四、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俞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110000元。 五、驳回上诉人***、黄山群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上诉人***、黄山群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上诉人***、***负担2876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负担9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