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事故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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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之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机动车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元;

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之内赔付给原告***机动车财产损失人民币15021.4元(扣减原告***承担的评估鉴定费660元后);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24元,原告***自行承担96元。

如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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