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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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昂昂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05民初444号 原告: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昂昂溪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51284779673,住***。 负责人:高跃武,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艳秋,工行职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无职业,住***。 原告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昂昂溪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昂昂溪支行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昂昂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高君 审判员杨英大 审判员王莹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姜浩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