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某、胡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截止2019年4月3日的借款本金272996元及支付利息29327.22元、罚息4067.37元、复利3099.1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确定);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某、胡某追偿,被告马某、胡某应于被告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4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2068元,由被告马某、胡某、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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