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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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楼外保温工程款34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支付抹砂浆工程款15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粉刷内外墙工程款112904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计算的违约金;支付吊篮人工费64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6元由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4-06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