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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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借款本金偿还原告截止到借款合同期届满(2017年2月1日)借款本金27638.42元及支付利息785.57元,本金罚息441.34元,复利为19.65元,合计30830.3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借款本金元27638.42元自2017年2月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年利率18.954%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7元,其中由被告负担3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