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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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南城热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5民初282号 原告:大庆南城热力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滕飞,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住***。 原告大庆南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兆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大庆南城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原告大庆南城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晓静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梓 书记员黄振东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