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9900.22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20275.57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6.00元,由被告***负担2012.00元,由原告***负担884.00元。鉴定费4000.00元,由原告***负担1200.00元,被告***负担2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