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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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5840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上述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公估费、施救费共计736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