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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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顺府酿酒有限公司 邢台金亚天商贸有限公司 任县万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邢台金亚天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任县万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2019年1月17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扣除被告已偿还利息116666.7元); 二、被告邢台金亚天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邢台金亚天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任县万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抵押的冀(2017)任县不动产权第××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20元,由被告邢台金亚天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