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清河县中心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人民币43,319.29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5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10元,由被告***担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