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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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庆市双喜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庆市双喜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快递费6450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安庆市双喜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负担725元,安庆市双喜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元,由***负担1450元,安庆市双喜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