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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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鞍山市东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鞍山兴东集团经贸有限公司 鞍山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兴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鞍山市东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借款本金29997719.53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3月21日的复利51.64元、罚息197909.95元,之后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二、如被告鞍山市东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对被告鞍山兴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经拍卖、变卖后在担保的债权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在其保证的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鞍山兴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鞍山市东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7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779 元,均由被告鞍山市东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鞍山兴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