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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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长治市猋晟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长治市猋晟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0元,由原告长治市猋晟化工有限公司承担80元,被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