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开化千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对被告开化千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其所有的位于开化县华埠镇龙潭村石崖头125号房地产经依法拍卖或变卖后取得款项就其在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未受偿的债权(债权额为本金9999993.3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在最高额1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对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在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未受偿的债权(债权额为本金9999993.3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38元,减半收取415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519元,由被告开化千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