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丽水博诚建材有限公司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博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8273.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丽水博诚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负担1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