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人工资484993.8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计算)。 二、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欠付林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被告林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