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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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 新昌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2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1428.1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计1688元,由原告***负担88元,被告***负担80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