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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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卓展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赔偿原告***人民币219147.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应返还被告***垫付款认定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9.50元,由原告***负担156.50元,由被告***负担673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综合以上第一、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支付原告***人民币209820.80元,应支付被告***人民币9327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履行方式:请汇入当事人指定银行账户,其中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阳澄湖支行,账62×××222;被告***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支行,账62×××78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