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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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道明、刘杨、刘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402812.0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道明、刘杨、刘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327087.9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31080元; 四、驳回原告刘道明、刘杨、刘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1元,减半收取计6190.50元,由刘道明、刘杨、刘顺负担63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3194.50元,***负担23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