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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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领途汽车有限公司 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领途汽车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31874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5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5707元,由被告领途汽车有限公司担负79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