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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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3民初134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滨,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利辛县迪睿种植专业合作社,住***。 法定代表人:刘永辉,总经理。 被告: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利辛县迪睿种植专业合作社、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黄海洋 人民陪审员王凤芝 人民陪审员巩晓梅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小宇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