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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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豪克皮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48802.29元,其中支付原告***78802.29元,支付无锡豪克皮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7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825元,由原告***负担103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2792元(***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2792元,由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