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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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苏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无锡分公司垫付的款项1004455.2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152元,减半收取8576元,由江苏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2123元,由***负担64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4元,由***负担13690元,由江苏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3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