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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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1652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原告***负担32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负担1830元;重新评估费10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