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0240号 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舒英钢。 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晖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俞婷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