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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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禹盾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秦源建业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8年6月6日原告西安秦源建业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禹盾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防水材料购销合同》; 二、被告河北禹盾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秦源建业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判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西安秦源建业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朝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河北禹盾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5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或转账凭证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