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五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合同保证金20000元、租赁费9600元; 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五公司维修费3015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五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7元,减半收取1623.5元,由***负担1297.5元,由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五公司负担326元;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