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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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贷款本金19973.84元及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20年2月25日的利息为1382.62元,滞纳金为1066.04元;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浙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规定的方法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