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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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阆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阆中支行与被告***、***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阆中支行借款本金168,614.41元,利息3,263.76元;借款本金168,614.41元从2019年11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资金利息、罚息。 三、若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能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时,原告则有权以抵押的位于阆中市房屋一套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