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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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浬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浬浦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截至2018年7月25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为12066.07元,自2018年7月26日起的逾期利息、复息分别计算,其中,本金60000元的逾期利息、复息按月利率12.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金30000元的逾期利息、复息,按月利率11.3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8-09-06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