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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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四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东方旭辰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东方旭辰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95136.64元,并自2016年12月5日起,就该款项按照年利率4.75%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至款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李保生、闫延清、谢顺江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72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3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李保生、闫延清、谢顺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