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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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自2018年7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数额以还款时的实际结算数额为准)。 二、被告如不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的清国用(2013)第0226号土地使用证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清河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594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担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