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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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晞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8民初68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晞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牟道忠。 原告***与被告***、河北晞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俊光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茹月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