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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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格罗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奥尼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河县格罗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奥尼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551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85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清河县格罗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奥尼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担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