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市春江分理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于2016年6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YC-20160616-001《采购合同》于2018年4月27日解除;

二、原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向被告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设备款2067300元;

三、原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向被告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全部本诉请求;

五、驳回被告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二至三项金钱给付义务,限给付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746元,由原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506元,由原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325元,由被告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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