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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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鼎盛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利发钢管租赁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224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2249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 三、驳回浏阳市北盛镇利发钢管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56元,共计6935元,由浏阳市北盛镇利发钢管租赁部负担1435元,由***负担5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