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鼎盛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利发钢管租赁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224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2249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

三、驳回浏阳市北盛镇利发钢管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56元,共计6935元,由浏阳市北盛镇利发钢管租赁部负担1435元,由***负担5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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